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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刑事篇|出国“淘金”?回国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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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6-08 15:22:45 打印


出国“淘金”?回国坐牢!


境外工作”“月入轻松过万”

原以为的一场“淘金梦”

怎料换来“铁窗泪”

这是怎么回事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起,王某在境外组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共有员工100多人,分成多个小组,主要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诈骗方式为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骗取钱财。

该团伙每组成员包括接待员、炒群托和派单员等多个角色,当被害人通过社交媒体、诈骗网站等多种方式下载、登录某软件后,诈骗分子以免费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引导被害人在某平台上进行充值,充值完成即以“操作错误”为由,诱导被害人继续充值或者重新下单支付,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该诈骗团伙成员一人分饰多角,相互协助完成诈骗任务。

202012月至20213月期间,李某等17人在境外人员的安排下,陆续持护照以虚假事由出境,之后进入王某组建的诈骗窝点,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截至2022年,李某等人先后离开诈骗窝点回国,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经查,被告人李某等17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上述被告人在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均超过三十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之规定,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其中的12名被告人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编造虚假事由申领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法还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综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二千元至一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始终坚持“全链条打击”原则。无论以何种理由非法出境,只要参与针对我国公民的诈骗活动,或为诈骗提供帮助,如“吸粉引流”“转账洗钱”等,将依法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务必擦亮双眼,警惕“零门槛国外高薪岗”“路费全包、高额提成”等陷阱,防止沦为诈骗集团“工具人”。部分“境外淘金”工作实为“凶险歧途”,务工人员一旦出境,往往被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因无法完成“业绩”而遭受殴打、拘禁等非人待遇,即便日后回国,亦会因曾参与电诈而面临牢狱之灾。

法官提醒,求职者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寻找工作,切勿轻信“旅游签证务工”“垫资偷渡”等谎言,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凡是偷渡出境、从事诈骗工作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有人受骗出境,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亲友免受不法侵害。让我们共同筑牢反诈防线,守护自身安全与社会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