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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刑事篇|骗取车贷?主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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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6-15 15:33:31 打印

以帮助他人申请车贷为由

骗取银行放贷购车

获取车辆后

迅速转卖、套现、断供

这套“丝滑小连招”

看似是“生财有道”

实则是火中取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46月,王某开始四处寻找有贷款需求的个人,先后招揽没有购车意愿、无还款能力、征信无不良记录但有资金需求的胡某等四人。王某告知四人,需通过“贷款买车再转售”的方式获取贷款资金。同时,王某提前联系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沈某,由沈某负责垫付购车首付款及获取车辆后收车。

其后,王某先后带领四人前往某品牌汽车销售门店,使用胡某等四人身份信息贷款购买车辆,并通过线上电子签约的形式与A银行签订《汽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将贷款金额合计82万元打款至该汽车公司对公账户。王某在汽车交易中心取得贷款车辆后,在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的协助下,违反车辆抵押规定,在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车辆抵押的情况下,提前拿到车辆发票和合格证,待车辆上牌后,安排沈某过户出售。沈某以每辆车低于准新车二手交易价格的1万至2万元迅速处理相关车辆,后按约定将车款转回给王某。经统计,沈某以88.9万元出售上述车辆,转给王某81.1万元,王某在收款后并未“按约定”打款给胡某等四人,对银行贷款仅还款1期至2期后便拒绝还款,所得款项被其截留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王某以此手段诈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共计79万余元。

A银行发现王某相关犯罪线索后报警,随后王某、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沈某赔偿A银行80万余元用于结清贷款,并获得A银行谅解。

法院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全额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赔偿及取得谅解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以贷款诈骗罪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贷款购车日益普遍的当下,不少金融机构推出了汽车消费贷,仅凭个人信用即可快速申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人群急需用钱、法律意识淡薄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套取或伪造个人身份信息申请购车贷款,骗取银行贷款后逾期拒不偿还,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

法官提醒,市民朋友要提高警惕,不要向陌生平台或个人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切勿因贪图小利充当贷款“背债人”,一旦实际用款人无法还款或涉及诈骗,名义借款人将面临征信受损、影响就业生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风险;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需严格核查借款人工作证明、收入流水等信息的真实性,通过实地走访、交叉验证等方式验证身份信息,防范骗贷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