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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刑事篇|伪造个人信息多头入职,弄虚作假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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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7-06 14:56:33 打印

不少人都向往入名企、拿高薪

有人却动起“歪心思”“找捷径”

靠伪造学历

私刻公章入职多家企业

妄想“躺赚”多份薪资

这般投机取巧

会付出什么代价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13月,为顺利入职A公司,施某先是通过网络搜索获取他人名校学历证书图片,利用修图软件篡改证书姓名,再擅自变造户口簿中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修改文化程度、迁来地址等关键信息,最后伪造某知名企业离职证明。凭借这套虚假材料,施某成功入职A公司。

初次得手后,施某又利用上述办法先后入职5家企业,同时担任销售总监、招商代表等多个职务,通过“多头任职”方式领取多份薪酬。为应付背景调查,施某找人冒充虚构企业的离职证明人,刻意隐瞒多重劳动关系,并以各类借口拒绝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掩盖同时任职多家企业的事实。任职期间,施某为完成公司考核指标,还伪造其他公司印章,冒用企业名义与自己所任职单位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致使部分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备货,遭受经济损失。

20248月,施某以相同手段入职B公司,并于同年11月经手签订了该企业与另外一家企业的产品销售合同。20254月,B公司经核查发现,该合同系施某在同时任职这两家企业期间所编造,所盖公章均为伪造。企业发现异常后立即报警。案发时,施某仍同时在4家企业任职。

施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其亲属代为赔偿B公司6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施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求职应聘本是双向选择、诚信为本的过程,但若将“造假”当成谋取高薪的捷径,则不仅违背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使自己身陷囹圄,留下违法犯罪案底,终身影响从业征信与职业发展。

法官提醒,求职应聘务必诚信自律,求职者应当以真实学历、真实履历应聘求职,切勿心存侥幸、伪造材料、以身试法。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应加强背景调查和入职材料核验,从源头上防范用工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