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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民事篇︱说好的“购车补贴”没享受到, 能要求商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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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8-24 10:26:54 打印

因“以旧换新”补贴买车

付款后却被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

能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吗?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49月,成某前往深圳A公司经营的汽车销售服务门店购买汽车,成某主张,其在购车前已经提前告知销售人员自己需要申请“深圳市2024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项目”,销售人员也承诺和A公司签约购车不会影响其领取“以旧换新”补贴。根据政策规定,成某符合“以旧换新”补贴申领条件,可享受1.5万元购车补贴。

购车后,成某才发现A公司未被列入深圳市补贴项目汽车经销企业名单,且车辆供应商实为陕西B公司,并非深圳地区企业,导致其无法申请深圳补贴1.5万元。成某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成某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向购买轿车一辆,合同总价51.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深圳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等政策文件,购买补贴名单上的车辆可以享受1.5万元/辆的一次性购车补贴。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车辆的实际供应商系B公司,而非与成某签订买卖合同的A公司。A公司未在缔约前向成某告知其公司未被列入深圳市补贴项目汽车经销企业名单的事实,也未在缔约时告知其并非汽车实际供应商,且在车辆完成交付后仍未主动说明其系代销车辆。成某基于对A公司经营资质的合理信赖,履行了支付购车款等合同义务,但A公司的隐瞒行为,导致其丧失深圳市“以旧换新”购车补贴申请资格,A公司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成某作为购车人员,需自行申请购车补贴,对汽车经销企业是否在补贴名单中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成某对案涉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深圳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中规定的“‘以旧换新’补贴需适用‘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原则”,一次性购车补贴属于相对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法院酌定A公司应向成某赔偿损失1.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购车补贴纠纷中,消费者往往以享受特定政策补贴为购车前提,该项补贴具备政策确定性及金额明确性的特征,属于典型的可期待利益。部分汽车经销商隐瞒自身不具备补贴经销资格、车辆实际来源于非补贴区域等关键事实,甚至口头承诺“不影响领补贴”,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申领相应补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经销商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过错程度对消费者的可得利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商之其道,诚信为本。在消费者明确以享受补贴为购车前提时,经销商应当如实告知自身资质及车辆来源,不得隐瞒或作出虚假承诺。若因隐瞒导致消费者损失,即使补贴承诺未写入合同,经销商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购车前务必核实经销商资质,对于经销商作出的承诺需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体现,并留存好相关证据。若产生纠纷,可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