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所载货物遗洒 路人躲避不及摔倒受伤 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中旬,罗某驾驶轻型货车沿道路行驶,因装载货物未固定牢靠,途中部分货物掉落,散落在道路上。约半小时后,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该路段,避让不及碾压货物后失控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罗某因载运货物固定不牢,物品遗洒路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后,伤者李某将罗某及承保其车辆的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A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污染免责”情形,即被保险的汽车在正常使用或发生事故时,因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依法予以采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车辆装载物不得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规定,旨在防范装载物脱离车辆后对道路通行安全造成危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称污染,则是指因油料、尾气、货物等泄漏、飞溅致使第三方财产污损、状况恶化或者人身伤亡。前者为物理性危险,危害道路通行安全,损害后果以物理损坏为特征;后者为化学性危险,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损害后果以财产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为特征。二者在风险性质、危害对象及损害后果上均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指称的货车遗洒物洒落,风险性质、危害对象及损害后果与A保险公司主张的环境污染免责条款规范意旨不符。A保险公司虽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该释义部分未加粗或突出提示,且将货物遗洒事故归入污染免责范畴,超出了社会公众对污染概念的通常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针对A保险公司提出的“污染免责”抗辩,法院认为,案涉事故是货物物理性遗洒阻碍通行、引发意外所致,与大众普遍认知的化学性污染存在本质区别。A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将“货物泄漏”纳入“污染”免责的释义范围,实质上不当扩大了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且相关释义放在条款文末,未以加粗、标色等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也未就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经核定,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30万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李某赔付30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法官提醒,货运安全无小事,规范装载第一条。驾驶人出车前务必仔细检查货物捆绑、遮盖是否牢固,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车途中应谨慎驾驶,尽量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不当操作。运输途中如不慎发生货物遗洒,应立即安全停车,妥善处理或报警求助,切勿“一走了之”,给后方来人来车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守法运输既是对自身权益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