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305刑初225受理监外执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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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11 11:41:36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1)粤0305刑初225号:

罪犯时子河,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时子河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时子河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本院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1年8月12日至8月18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