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5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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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27 17:30:59 打印

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1号

罪犯黄齐英,女,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黄齐英曾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于2022年7月6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5刑初1167号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刑初2284号刑事判决对黄齐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以犯诈骗罪判处黄齐英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在判决执行期间,黄齐英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5刑更1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黄齐英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中山市司法局提出(2023)中司矫收执建字第3号《收监执行建议书》,认为黄齐英实际未哺乳自己的婴儿,其哺乳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提请收监执行。2023年5月30日,我院作出(2023)粤0305刑更8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黄齐英收监执行。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黄齐英执行收监过程中,发现黄齐英再次怀孕,且经中山市人民医院检查已妊娠十周,故公安机关未对其收监。

2023年7月25日,黄齐英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因黄齐英未按要求提交有关诊断报告,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到指定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无法查证其妊娠情况,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驳回罪犯黄齐英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23年12月12日,黄齐英通过邮寄方式再次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B超单等材料,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因黄齐英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也电话表示其已临近生产,无法到深圳接受妊娠检查,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驳回黄齐英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24年1月22日,黄齐英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黄齐英于2023年12月27日产下一名婴孩,目前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黄齐英在哺乳期期间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其分娩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