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5刑更17号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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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9 18:50:20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粤0305刑更17号

 

罪犯廖奕冰,女,200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1420010411084X,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廖奕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核,廖奕冰处于哺乳期,本院决定将罪犯廖奕冰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2025年5月30日止。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8月9日至8月12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05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