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18号 罪犯周家远,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3******18,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均为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坡口村委会。 2022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5刑初1192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周家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在对周家远收押执行中,南山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暂不予收押。后罪犯周家远以其患有降结肠瘘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组织诊断,罪犯周家远所患降结肠瘘等严重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条第2项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周家远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周家远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海南省文昌市。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