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22号 罪犯鲜安莹,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住深圳市龙岗区。 2020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5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鲜安莹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在对鲜安莹收监执行中,经医院检查发现,其处于妊娠状态不宜收监执行。后罪犯鲜安莹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鲜安莹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鲜安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鲜安莹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