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 (2025)粤0305刑更4号 罪犯刘志勇,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68******37,汉族,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刘志勇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后刘志勇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1月24日至1月26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40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