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5刑更2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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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4 16:26:03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23号

罪犯杨建伟,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57******30,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高陂镇。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4月7日,我院作出(2022)粤0305刑初129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建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杨建伟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4年8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刑终1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院于2023年4月7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送达逮捕材料,后民警于2024年6月26日将其抓获并执行收押。2024年7月1日,南山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以杨建伟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暂不收押执行。2024年9月10日,罪犯杨建伟以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原发性高血压3级、高尿酸血症、腔隙性脑梗塞、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及慢性肾功能不全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组织诊断,罪犯杨建伟所患高血压1级(很高危)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建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