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受理公示 (2025)粤0305刑更6号 罪犯刘雨,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13811989******24,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刘雨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2024年7月9日,刘雨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刘雨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止。现刘雨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3月6日至3月8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48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