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5刑更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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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23 18:06:29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5刑更10号

罪犯鲜安莹,女,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91******47,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住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桂芳园。

2020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5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鲜安莹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鲜安莹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港龙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等材料。

经查,罪犯鲜安莹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鲜安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鲜安莹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