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5刑更8号 罪犯方德军,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0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因本案于2023年8月16日到案,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4年11月25日,我院作出(2024)粤0305刑初79、80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方德军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方德军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5年2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刑终2464、24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方德军以其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罪犯方德军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方德军在怀孕期间暂予监外执行。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重庆市巫溪县。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