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粤0305刑更14号 罪犯叶青华,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判决已生效。罪犯叶青华因患HIV阳性艾滋病严重疾病,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2025年6月11日,罪犯叶青华以其患有上述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21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承办人:张庆荣,电话:0755-8660833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906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