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粤0305刑更17号 罪犯方蔚华,女,1989年6月出生,汉族,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方蔚华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粤03刑终7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现方蔚华以怀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7月3日至7月5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承办人:张艳,电话:0755-86608236,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904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