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5刑更17号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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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7-03 09:10:27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粤0305刑更17


罪犯方蔚华,女,19896月出生,汉族,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方蔚华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613日作出(2025)粤03刑终7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现方蔚华以怀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73日至75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承办人:张艳,电话:0755-86608236,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904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五年七月三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