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5刑更11号 罪犯廖某冰,女,2001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20010411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XXXXX,现居住深圳市福田区。 2023年12月29日,我院作出(2023)粤0305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现判决已生效。2024年6月12日,罪犯廖某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核,罪犯廖某冰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决定将罪犯廖某冰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2025年4月29日,罪犯廖某冰以其怀孕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组织诊断审查,廖某冰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自2025年5月31日起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止。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