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粤0305刑更18号 罪犯杨汪洋,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6******7X,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在对杨汪洋收押执行中,南山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暂不予收押。现杨汪洋以其患有异体肾移植状态、慢性肾脏病5期、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钙血症、高磷血症、低镁血症)、续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血液透析、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尿酸血症、肾性贫血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医院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8月7日至8月9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906房,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张庆荣,电话:0755-86608334)。 二○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