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5刑更12号 罪犯钟红霞,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1******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广东省五华县。因诈骗于2023年7月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2025年2月14日,我院作出(2025)粤03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钟红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生效后,我院于2025年3月4日向南山分局送达收监执行通知书,民警于2025年4月26日将其抓获并执行收押。经体检,其处于妊娠期,无法执行收押,南山区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现钟红霞以其怀孕为由,向我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罪犯钟红霞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钟红霞在怀孕期间暂予监外执行。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五华县。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