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5刑更22号 罪犯方德军,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0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暨现居住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 2024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24)粤0305刑初79、80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方德军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方德军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现方德军以其处于哺乳状态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方德军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方德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方德军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重庆市巫溪县。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