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粤0305刑更23号 罪犯廖某冰,女,罪犯廖某冰,女,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XXXXXXXXXXXX,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6月12日,罪犯廖某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核,罪犯廖某冰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决定将罪犯廖某冰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2025年4月29日,罪犯廖某冰以其怀孕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组织诊断审查,廖某冰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自2025年5月31日起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止。现廖某冰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1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40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二○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