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5刑更1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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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0-10 09:08:03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5刑更17号

罪犯方蔚华,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9******47,汉族,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24年5月20日到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5年3月24日,我院作出(2025)粤0305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方蔚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方蔚华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粤03刑终7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现方蔚华以其怀孕为由向我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罪犯方蔚华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方蔚华在怀孕期间暂予监外执行。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