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5刑更21号 罪犯阳佳佳,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4******0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23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7月23日被收监执行。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025年2月27日,我院作出(2024)粤0305刑初925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阳佳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阳佳佳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5年3月26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至2025年7月22日止。因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刑期未届满,刑罚尚未执行完毕,2025年7月23日阳佳佳被收监执行。2025年8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向我院提交关于建议对在押人员阳佳佳暂予监外执行的函,并附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确认早孕的疾病证明书等材料。同日,阳佳佳以其怀孕为由向我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阳佳佳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阳佳佳在怀孕期间暂予监外执行。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