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粤0305刑更24号 罪犯陈建国,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2******16,汉族,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陈建国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2025)粤03刑终8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现陈建国以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I级、陈旧性心肌梗死、高血压3级、慢性肾脏病4期等多项慢性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南山区人民医院急症抢救首次病历、深圳市人民医院复诊门诊病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通知单等各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0755-86608236、86608245,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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