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5刑更1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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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2-31 18:45:19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5刑更18号

罪犯杨汪洋,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76******7X,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深圳市宝安区。

2025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5)粤0305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汪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7月21日,罪犯杨汪洋以其患有异体肾移植状态、慢性肾脏病5期、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钙血症、高磷血症、低镁血症)、续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血液透析、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尿酸血症、肾性贫血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医院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经组织诊断,罪犯杨汪洋所患慢性肾脏病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杨汪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杨汪洋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