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粤0305刑更2号 罪犯钟红霞,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1******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2025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25)粤03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钟红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钟红霞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现钟红霞以其处于哺乳状态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钟红霞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钟红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钟红霞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五华县。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