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粤0305刑更3号 罪犯刘雨,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89******24,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21)粤0305刑初887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刘雨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刘雨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刑终10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雨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审查,刘雨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止。刘雨分娩后,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经审查,刘雨于2024年12月16日产下一名婴孩,目前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至2025年12月16日止。哺乳期满后刘雨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再次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罪犯刘雨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刘雨在怀孕期间暂予监外执行。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