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6)粤0305刑更7号 罪犯毛以久,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71******33,汉族,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毛以久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2026)粤03刑终2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现本案已生效。现毛以久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的冠心病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南山区人民医院急诊初诊病历、门诊初诊病历及医学影像科CT临时诊断报告书、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书、宣城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单等各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6年5月28日至5月30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0755-86608236、86608245,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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