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305刑更11号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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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7-03 14:17:52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6)粤030511


罪犯廖某冰,女,2001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XXXXXXXXX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2024612日,廖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核,罪犯廖冰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4820日决定将罪犯廖冰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820日起,至2025530日止。2025429日,罪犯廖冰以其怀孕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组织诊断审查,廖冰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自2025531日起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止。后罪犯廖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核查,廖冰于202586日产下一名婴孩,目前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罪犯廖冰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自202586日起至202686日。202671日,罪犯廖冰以其怀孕处于妊娠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673日至202675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05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二○二六年七月三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