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6)粤0305刑更12号 罪犯王某华,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XXXXXXXXXXXX,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2026年7月8日,王某华以其身患“1.扩张性心肌病、全心扩大,心功能Ⅲ级;2.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3.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4.高脂血症;5.高尿酸血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病重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材料。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2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221,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二○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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