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6)粤0305刑更16号 罪犯刘雨,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9******24,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刘雨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现罪犯刘雨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8月18日至8月20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263、86608210,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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