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305刑更1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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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8-17 17:22:24 打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粤0305刑更15号

被告人陈丽霞,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6******4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住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毛里湖镇中心村14组。

2026720日,本院作出(2026)粤0305刑初7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陈丽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684日,罪犯陈丽霞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其子毕陈杰的出生证明一份。

经核,罪犯陈丽霞之子于202615日出生,陈丽霞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陈丽霞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6817日起至202715日止。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