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6)粤0305刑更17号 罪犯冯柏霖,曾用名冯子才,男,199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3061991******10,汉族,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冯柏霖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冯柏霖以“尿毒症五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诊断病历等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6年8月25日至8月27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承办人:张庆荣,电话:0755-8660833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906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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