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305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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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30 11:42:53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粤0305刑更11号


罪犯廖某冰,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2001********,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6月12日,廖某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核,罪犯廖某冰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决定将罪犯廖某冰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2025年4月29日,罪犯廖某冰以其怀孕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组织诊断审查,廖某冰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自2025年5月31日起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止。后罪犯廖某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核查,廖某冰于2025年8月6日产下一名婴孩,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罪犯廖某冰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自2025年8月6日起至2026年8月6日。2026年7月1日,罪犯廖某冰以其怀孕处于妊娠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组织诊断,廖某冰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6年9月30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自2026年8月7日起,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止。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3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05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二○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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